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,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
1、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条例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花卉产业健康、有序和可持续发展,建立现代花卉产业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花卉产业及其相关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花卉产业包括花卉的研究开发、生产加工、贮运、营销、售后服务以及与花卉产业配套的设施建设、物资供应、技术服务等。第四条 花卉产业遵循开放式发展、市场导向、科技促进、突出特色、引进与创新并重的原则,增强核心竞争力,实现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。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花卉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,将花卉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制定发展措施,完善协调机制,改善发展环境,促进花卉产业的发展。 按省花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发展花卉产业。
2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花卉产业健康、快速发展,尽快形成新兴产业,积极培植后续财源,为发展我省经济作出贡献,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〔1997〕107号文件批复,建立“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”(以下简称基金)。为规范基金管理,加强监督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特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基金是省政府为支持花卉产业发展筹集的专项资金,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: 1.省财政预算外安排的专项资金; 2.经省政府批准从其它有关单位筹募的资金; 3.基金收益; 4.其它。第三条 在省政府领导下,基金由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(以下简称省花产联)负责承借、筹集,由省花产联和出资单位共同组成的“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”负责管理,专项用于。